三个月。
商标异议期限期满即可发给商标注册证。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异议的,应当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