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规范》的规定,左手除拇指外四指缺失属于人体功能缺陷,属于轻度伤残,评定为二级伤残。
明确结论是左手除拇指外四指缺失评级为二级伤残。
其原因是根据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规范的相关规定,人体功能缺陷的评定标准是根据功能受损程度、对日常生活影响以及治疗效果等方面来评估的,而左手除拇指外四指缺失虽然对日常生活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十分严重的伤残,因此评定为二级伤残。
内容延伸可以进一步介绍伤残评定的准则和流程,以及伤残评定结果对于赔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