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住院: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9%,个人自付比例为11%;
一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92%,个人支付比例为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统筹基金中支付92%,个人支付8%。
二、退休人员:
个人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80%。
住院起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需先自付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