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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时间:2025-04-11 03:16:53
答案

一、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个人禁止在市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携犬出户应当系犬绳、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四、携犬出户应当佩戴犬牌。违者,将视为无主犬收容。

  五、禁止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违者,将依法处罚。

  六、养犬人应履行看管责任,未尽责任,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不能饲养犬只的,应当妥善处理或送至犬只留检机构处置。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八、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造谣滋事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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