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人向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政务窗口受理后,初审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记后按程序 转主办股室;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补充材料清单。
(三)会审:主办股室牵头,组织协办股室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踏勘,提出会审意见,报局务会。
(四)局务会研究:局务会对该采矿权转让进行审定。
(五)局务会研究同意的,县发证的县国土局发证;上级发证的,出文件后企业上报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