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在城区范围内组织人员敲锣打鼓走街串巷等进行广告宣传扰民。
2、严禁在城区道路、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宣传及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它发出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影响周围单位工作或居民休息。
3、严禁流动广告宣传车在城区街道使用高音喇叭广播或采取其它发出高噪音的方式进行宣传。
4、严禁流动摊贩使用高音器材招揽顾客,高声叫卖,高声喧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