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2.
大力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
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4.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