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过部平台申请跨省转入的,转入地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通过部平台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转入联系函)
;申请人通过经办窗口申请跨省转入的,转入地应即时受理审核,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可以直接向申请人出具转入联系函,也可以通过部平台向转出地发送转入联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