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牌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
(2)并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2)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
(4)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