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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能强制执行的六种情况
时间:2025-04-14 02:01:13
答案

对于人寿保单的执行,逐步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标准,以下六种情况的保单通常被依法执行:

1、投保的资金来源需合法,若用涉案赃款购买人寿保险,且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的,该人寿保险将被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善意取得的除外。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2)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怠于行使或不能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时,法院有权代投保人(被执行人)行使解除权,强制投保人履行债务,也是扼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有效手段。强制解除合同后,可以执行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投保人为了规避强制执行而购买人寿保险的,法院可以对于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而冻结保单,要求将保单强制退保,提取变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4、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保险合同向法院提供担保,解除合同退保后或将合同担保给法院,法院保单现金价值有权予以执行。

5、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投保人自愿退保,退保后的现金价值法院有权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投保人之合法财产,如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强制执行。

6、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或撤销保险合同,法院执行时可执行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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