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中医医院、二级乡镇卫生院、一级和未定级医院(含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高校内设医务室,在职职工报销比例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5%。
市属二级医院、县属三级、二级医院、三级中医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0%。
三级医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8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