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在生产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3、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
4、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5、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6、从符合领取待遇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起计发;
7、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