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二)专业性。
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三)灵活性。
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经济性。
(七)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