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的报销比例为:
(一)农村
1、门诊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
2、住院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4、免责
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二)城镇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
3、其他城镇居民: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三)职工
1、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以下就北京职工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情况进行说明。
2、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3、如果是住院的费用,2009年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
4、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