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村民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评议,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3、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在每季度第一月的前15天报市民政局审批。
4、民政局复核审批。市民政局对乡上报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