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在开封府的任职时间从嘉佑元年(1056年)十二月开始,直到嘉佑三年(1058年)六月离任,因此他在开封府的正式任职时间大约为一年半。
在这段时间里,包拯担任的职位是“权知开封府”,而非“开封府尹”。在宋朝,这两个职位的职责实质上是相同的,但“权知开封府”是临时或代理的性质,而“开封府尹”通常是皇室成员担任的正式职位。
包拯以其公正无私、廉洁奉公的作风深得百姓爱戴,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清官形象。他在开封府任内处理了许多棘手的案件,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地整顿了地方行政秩序,提高了政府的效率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