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册资金追究有年限限制,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金额进行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