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异地医疗资格后所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有关资格审批证明等前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报销结算。
不能提供完整的原始材料的,其相关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未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而擅自异地医疗的,其相关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