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可以兼营物流公司。根据《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从事其他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包括物流服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物流业务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投资物流企业或与物流企业建立附属关系,不得为其提供业务经营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