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非营运”变更“营运”性质,需要提交机动车车主身份证明,行驶证,产权证,和交通局出具的《客货运输车辆使用性质信息联动核定表》(可以委托代办,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注:此项业务需查验车辆,请将机动车开至查验处查验审核并打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客货运车辆使用性质信息联动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