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精准防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温室气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一)研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二)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等实施方案;(三)协调推进扬尘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四)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五)其他重大事项。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与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