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方已定性虚开,受票方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受票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票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但一般不会对受票方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