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