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城乡居民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统筹地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站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所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即时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凭发票、处方(患者签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汇总表等资料向所在地医保局申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