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已就业毕业生:
档案应转递至用人单位或其所在地政府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前提是用人单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
对于2015年及以后毕业且未就业的同学,档案可以由学校保管两年,或者寄回生源地的公共就业中心进行保管。
对于2015年以后毕业的同学,如果就职于非公企业且单位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档案可以由学校通过专门通道寄回生源地的公共就业中心,或者向工作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后,寄到工作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中心。
2.未就业毕业生:
档案可以由学校直接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一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未落实单位的非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至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常是政府公共人才机构。
3.升学毕业生:
档案直接转至录取学校招生办。
4.创业毕业生:
档案可存放创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5.其他情况:
毕业生档案由毕业院校统一邮寄或派送,不得交由个人携带。
办理暂缓就业的学生档案由学校(或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一至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