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少于30年。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