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1、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2、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充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3、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废除任何以前的法律,因此,这一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同业拆借利率只能由借款双方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