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在层级扁平,弊在权责混淆。首先纠正你题中法人概念表述之错。法人是依法注册的组织,不是自然人。自然人不能任法人,正确表述是法人代表。我国公司法对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和径营权是分立的。所有权在董事会,经营权在经理层。总经理是董事长聘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如果兼任了法人代表,就是把所有权和经营权混淆了。
当然,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有的出资人为减少管理层级,股东全面授权由总经理兼法人代表的情况也是存的。
不过,这种模式下一旦出现重大失误,就难以区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了。
这是企业经营中的实务操作问题,此不多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