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2021养犬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